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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TaiwamICDF

為協助友好國家農業發展,我政府於1961年成立「先鋒案執行小組」進行「先鋒計畫」,派遣農耕隊針對非洲國家之糧食需求提供農業技術協助,1962年擴大組織為「中非技術合作委員會」。1972年「中非技術合作委員會」與「外交部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」合併為「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」(海外會),專責農漁業技術團隊之派遣,以協助友好開發中國家農業發展。 經過長期的經濟發展,台灣已邁入新興工業化國家之林,並累積大量外匯存底,為回饋國際社會,我政府於1989年10月另於經濟部下成立「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」(海合會),專責對我友好開發中國家提供各種經濟援助,預訂基金額度為新台幣3百億元,由國庫分年編列預算撥入。 後基於援外業務日益專業,為整合運用整體援外資源,有必要成立一專業獨立之機構辦理各項援外業務。經行政院提請立法院審議,於1995年12月19日三讀通過「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」,復於1996年元月15日經頒總統令生效後,「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」於1996年7月1日正式成立並運作。初始成立基金約新台幣116億元,係由前經濟部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裁撤決算後淨值捐贈1;海外會復於1997年7月1日與國合會合併,國合會即成為我國專責提供對外援助之法人機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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